6月6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后强化政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取消各级登记发证采矿权抵押备案,将相关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
《公告》明确,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不再向采矿权抵押人和采矿权抵押权人出具备案文件。抵押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抵押事项,承担抵押风险。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抵押后,抵押双方可以向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告知自行协商的抵押期限,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双方申请将抵押相关情况录入登记系统,不对抵押资料进行审查。
为方便抵押机构获得被抵押采矿权信息,《公告》要求,抵押机构可登录湖北厅门户网站下载《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并附抵押机构及采矿权人双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向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将采矿权人的相关信息告知抵押机构,同时抄送给采矿权人。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抵押双方可以信息告知的形式,联合书面告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将抵押解除情况录入登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