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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矿产权运作进境时隐含的情况和应对

时间:2012-3-20 8:29:00   来源:中国选矿设备网   添加人:admin

  采矿收益权与探矿投资分裂问题我国的地质状况缺乏全面系统的勘查资料。到目前为止,我国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已完成9.4738×106km2,占国土面积的98.7%,而国际通行比列1:25万区域地质调查仅完成2.25×105km2。并且我国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用量大的指标性矿产(如:铁、猛、铝等矿藏)或贫矿多或难选矿多,开发利用条件差。45个主要矿产中的30多种储量呈现负增长的趋势。这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障碍。

  矿业权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国有地勘企业在矿业权市场中应占有绝对主体地位。在旧体制的管理模式下,国家是采矿收益和探矿成本的统一承担者。经济转轨后,采矿收益转由企业获得,而由国家支持的探矿成本没有得到补偿。探矿投资与采矿收益的矛盾,造成了探矿权主体的缺位。有资料显示,近5年国家财政对地勘工作投入只占地勘投入的4%~5%,这必然造成国家缺乏对矿产资源整体信息的掌握,增加国有矿业权有偿出让的技术难度,进一步导致国家地勘资金来源的减少。

  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矛盾我国法律规定,取得矿业权并不代表取得在矿区开采矿产资源所需土地的使用权,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也不代表拥有其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企业获得矿业权之后,必须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再由国家出让给矿业权人。土地征用是两级管理(国务院、省级政府),不可避免地与矿业权特别是其中的采矿权的四级管理(国家、省、市、县)相冲突,容易造成矿业权行使过程中的混乱。

  湘西狮子山矿区许多矿企在征地的过程中与矿产所在地的集体甚至个人达成私下协议,向其缴纳一定的用地补偿等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使得该地区一度出现了集体和个人炒作农田和山地现象,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在企业总成本中的比例,同时也增加了矿产资源枯竭后土地的复垦难度。

  矿业权的外部性矿业的私人收益是指矿业从其提供矿产品的经济活动中获得的利益,其支付的也就是私人成本。社会收益指整个社会从矿业提供矿产品的经济活动中得到的利益,全社会为其支付的是社会成本。

  在我国,矿业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了95%的能源资源、80%的工业原料和70%的农业生产资料,解决约1500万的就业。无疑,我国的矿业总体具有外部经济性。但是,与矿业权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带来了矿业的不同程度的外部不经济现象,造成资源配置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具体表现有:(1)对环境的经济评价是把控制而不是完全消除污染作为目标<2>。矿业权市场的不健全和不规范,以及对环境成本没有充分评估,导致大量土地、水、空气等资源受到污染。对这些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时缺乏合理的资金渠道,导致某些具体矿业开发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2)可持续发展是为了增加长期的财富和福利,即有关资产、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还有金融和实物资产的一种综合发展策略<3>。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在对矿业权进行出让和使用时,应充分考虑可持续的自然资本储备,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湘西民乐锰矿在出让矿业权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批准了几十家采矿企业的采矿权。这些企业以及非法开采者在矿区挖掘了上百个矿洞,对矿产资源的采富弃贫的恶性竞争使规划可开采50年以上的矿体只剩下10年开采期。

  民营矿企利润率两极分化这里所指的矿业利润率两极分化包括矿业内部利润率的两极分化现象和矿业整体利润率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现象。自我国民营资本进入矿业权市场以来,1989~2003年,全国民营矿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20.1%,而同期国营矿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仅为12.4%,并且2002年民营矿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首度超过国营矿业企业<4>。民营企业在壮大和发展的过程中应遵循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作为生产依据的原则,使矿业内部利润趋向合理化,同时矿业整体利润也应趋向社会平均化。

  当地政府对矿业权的使用采取设关卡收取“过关费”的办法使该地区矿业总体资本金利润率高于社会资本金平均利润率,特别是采矿环节中的资本金利润率远高于社会平均资本金利润率(在这里我们不排除利润向稀缺资源流动的趋势性)。显然,矿业权的出让制度没有合理实施是造成这种矿业非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主要原因。

  解决矿业权诸问题的对策明确矿业权的属性及结构按照矿产资源消耗补偿和体现矿产资源品质的级差收益原则,国家作为矿业权所有权人向矿业权使用权人收取社会主义绝对地租性质的矿产资源使用权补偿金和社会主义级差地租性质的矿业权出让金,对矿区的矿业权分配进行优化,致使矿企在获得矿业权之后能进行合理的矿山建设,达到应有的规模效益。纠正政府部门对矿业市场管理缺位的现象,避免以各种不合理名目收取税费。加强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在加快国有矿企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一、二级矿业权市场对现有国有矿企的改革要注重对国有矿业权转让中矿产资源储量的核实。在此基础上,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经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然后,向国家补偿按照规定的采矿权取得的各种转让金及税费,避免改革过程中矿业权的流失。使矿产资源生产行业可在更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上形成完整转形价值基础上的价格。明确矿业权一级市场权属主体是国家―――矿业权人具有唯一性,地方各级政府只行驶监督管理矿业权客体的职能,形成规范完善、全国统一、大范围流通的矿业权一级市场。

  同时,对矿业权二级市场进行治理,尽快在县以上普及建立矿业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进行严厉打击。明确矿企获得矿业权后应负担的相应责任,最终形成以国家为中心的矿业权宏观调控体系。

  明确国家与国有地勘企业的关系对地勘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尽快形成国有地勘企业的效益评价体系。国家按照地勘企业的勘探效益拨付资金,最终引导地勘企业按市场规律进行生产经营。

  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与矿业权制度间衔接现有矿业用地的使用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国家应在获得矿产资源资料之初,有规划地回收相关土地的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力手段,优化矿业的外部性与内部性。在矿业权的使用者取得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矿业用地的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为矿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合理的价格补偿,为矿业权的实施和土地复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政府加强对矿业外部性的管制政府处理矿业外部性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在对环境成本及可持续发展等因素作出全面、合理的分析之后,制定严格的外部性标准。并在国家出让矿业权时,依据企业边际社会成本等于企业边际外部收益的资源有效配置法则,对不能达到的标准的现象制定出强制执行的补偿办法,组成矿业权出让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组成部分可作为政府补偿矿业外部成本的资金来源。

  总之,只有在对矿业权进一步界定及监管的基础上,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才能进入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才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好的贡献。